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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已执行公积金二套房贷低首付降至20%新政

汕头特区晚报  2015-09-02 09:07

[摘要]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了解到,汕头市已执行新政策,扶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

8月31日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并从9月1日起实行。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了解到,汕头市已执行新政策,扶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

《通知》内容显示,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据悉,今年4月份,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就出台了《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推出促进住房消费有关举措的通知》,其中 个举措就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当时,汕头市把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一、二手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此外, 在6月份再次推出新举措,统一了汕头市一、二手房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把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一手、二手房)的,个人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单方40万元,夫妻双方或共同借款人合计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长贷款期限30年,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该套住房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且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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