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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下月施行

汕头特区晚报  2015-11-05 08:42

[摘要] 汕头土地资源短缺,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储备供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日前,《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土地资源短缺,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储备供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日前,《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收购、置换的土地;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包括政府存量土地);城市、镇规划区内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依法围填江海、滩涂或者开垦整理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非商品住宅用地的使用性质调整为商业或者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的,经依法批准并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需要,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土地,可以依法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条例》还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土地一级开发。规定,具备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相应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和项目经验等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社会投资者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应当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开发项目不适合政府采购或者政府采购不成的,经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直接确定社会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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