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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维护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08-04 09:08

[摘要] 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维护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合法权益。

关于维护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合法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

揭市建〔2016〕10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办公积金业务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支持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应充分尊重职工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有以下行为:1、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2、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抬高或变相抬高销售价格;3、以其他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协议时,要优先保障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减轻购房职工的还款压力,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三、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购房人贷款过程中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家及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市、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公布举报电话,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确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房屋所在地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与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和信用评价挂钩;同时,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通报,依法暂停其项目的预售许可、合同网签,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贷款协议中没有推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暂停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承办资格。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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