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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拟征收119亩地,用于京灶大桥、揭东区第一初级中学用地!

楼市丽泽2021-07-29 11:46:10

近日,小编了解到揭阳拟征收空港区、揭东区共计119.78亩地,将用于京灶大桥项目(空港段)、揭东区初级中学以及4个镇的污水处理厂用地,具体如下所示:

揭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揭府公〔202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为实施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含潮汕联络线)三期工程京灶大桥项目(空港段),现对拟征收用地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京冈街道京南河头城、河头孙、东门、新乡、翰池经济联合社,总面积45.51亩,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详见附图。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含潮汕联络线)三期工程京灶大桥项目(空港段)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将组织有关部门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核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过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召开听证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揭府公〔202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现对拟征收用地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霖磐镇德北村塭尾经济联合社竹桥河西侧地段、桂岭镇围头村围头经济联合社桥仔头地段、白塔镇塔南村塔南经济联合社县道107地段和龙尾镇龙珠村省道335北侧地段,总面积20.18亩,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详见附图。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分别用于龙尾镇污水处理厂(4.12亩)、白塔镇污水处理厂(6.00亩)、桂岭镇污水处理厂(4.20亩)和霖磐镇污水处理厂(5.86亩)项目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将组织有关部门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核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过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召开听证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揭府公〔2021〕27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揭府公〔2021〕22号)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揭阳市揭东区2021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区位、权属、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揭东区初级中学)位于揭东区曲溪街道路篦经济联合社(金凤路西侧)(具体区位详见附图),面积3.6058公顷(折54.09亩),地类为可调整园地1.5575公顷、可调整坑塘水面1.3328公顷、园地0.6217公顷、农村道路0.0938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批准的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用地位于揭阳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级区片范围,补偿标准为8.8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5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28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提出。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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